只有民为主宰才能够制约君主,这就是一个君主和民主的区别。
依这种看法,事物不具有自身的使命,只是被使用或被利用来作为工具,或实现一个在自身以外的目的。先看审美教育的性质问题。
(18)相比于德育的抽象规范性,美育以自身的感性形式与情感感染力既切近了人之情性,又符合了时代无处不在的影像环境,因而能在与生命感性、情感相应和的美感熏陶下,在触目皆是的影像之流中来自觉完成人格教化,实现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完善统一。《论语·卫灵公》孔子曰:乐则《韶》、《舞》。既然艺术并不是意志活动的结果,所以艺术便避开了一切道德的区分,倒不是因为艺术有什么豁免权,而是因为道德的区分根本就不能用于艺术。一、儒家美善关系论与古典伦理—政治美学 在中西美学史上,审美与道德、政治或者美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复杂的态势之中。科学的、伦理的和美感的种种活动在理论上虽可分辨,在事实上却不可分割开来,使彼此互相绝缘。
可以说,孔子对美的诸多领域论述都是围绕着美善合一原则展开的。三、儒家伦理—政治美学与当代美育理论问题 儒家美善合一关系及其当代伦理—政治美学理论形态的建立,带来一种对美美学范式理解的新视角。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
(下节详述) 从观念层面上看,封建王权时代是值轴心文明初启阶段,尤其在春秋战国之前,人们的思想还处于从人神杂糅的原始宗教到人神相分的理性觉醒的过渡阶段,哲学尚未真正发端,因此,此时的自由观念只有简单粗疏的表达而没有系统的哲学论证,同时还需要依靠一些原始的神学观念来维护宗族自由的合法性。这种拼接古今自由的主张不仅不现实,而且也存在着现实风险。[⑨]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5、48页。时至秦汉一统,封建宗法被彻底废除,其族群之首领管理的不再是宗族,而是家族。
其实,随着社会主体由古代的宗族、家族到现代个体的转变,中国的自由观念相继形成了古代的宗族自由、家族自由和现代的个体自由。我们知道,西周就通过分封诸侯形成了一个以周氏宗族为核心、以姬姓异氏宗族为主干、以异姓异氏宗族为辅翼的宗族群[14],其根本目的也是在于各诸侯国保卫供奉着周王室,以藩屏周。
如:《左传·桓公二年》载:凡公行,告于宗庙。据此,我们可以对中国自由观念的历史形态做这样的归纳:王权时代的宗族自由、皇权时代的家族自由,这两种历史形态属于古代自由,而民权时代的个体自由则属于现代自由。康有为以个体自由为大同社会理想的基础,认为: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乱行也,求人身之自由。也就是说,宗族时代,享有自由的主体始终是作为族群整体的宗族,而非天子、诸侯王等任何个体。
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强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19]就是通过培养个体自由意识来新民。虽然至今我们尚未完成现代转型,但是现代性的生活方式已经在中国扎根,社会主体也由传统家族转变为现代个体。近者自由之义,实为太平之基。
现代新儒家,如徐复观认为‘自由乃人之所以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唯一标识[20],进而主张创建自由社会。个人则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作为前现代的个人仅仅是整体或集体的一部分,而不具有价值自足性,其一切言行,包括看似自主自觉的言行,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集体的价值,而非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这意味着德性明德也不再是周天子——政治统治者——的特权和能力,而成为人人都具备的资格和能力,同时德也逐步超出君德、政德的狭隘涵义,获得了更为普遍的内容,成为一种普遍的主体价值。子道顺而不拂,臣行让而不争,子用私道者,家必乱。
在此,我们通过西周初以宗族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方式,或可窥探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差异。与宗族自由相似的是,家族自由也非皇帝或士大夫个人的自由,而是皇族和各级家族整体的自由。《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10,第54、57页。而宗族自由之所以是古代自由,在于其仅以宗族整体为唯一的和根本的目的牟宗三提出发展健康的自由主义,而且通过构建道德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以良知坎陷发展现代性的民主与科学,积极为现代自由奠定根本的哲学基础。则免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罚,拘囚搜检耳。
家族主体享有社会权利并掌握政治权力,也即成为自由的享有者。个人则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作为前现代的个人仅仅是整体或集体的一部分,而不具有价值自足性,其一切言行,包括看似自主自觉的言行,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集体的价值,而非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另外,对于王权皇权统辖之外的内容,如百姓在吃饭穿衣中也有些许自主选择的空间。就此而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而专属于王族、皇族的特权则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
[⑨]其实,这种观点至今仍广泛流行。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麻,《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仪礼•丧服传》)。
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然而,如果这就是古代人所谓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对此,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已充分而明确地表达了个体自由的诉求和主张。例如,传统士大夫就具备某种独立的自由精神,特别是孔子所言: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体现出说大人,则邈之(《孟子·尽心下》)的品格,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孟子·梁惠王下》)的革命精神。另外,《仪礼•丧服传》规定君为至尊,父为私尊,因此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礼记·曾子问》)。
2、家族自由 春秋战国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第一次大转型,即由宗族为社会主体的王权时代向家族为社会主体的皇权时代过渡。因此,现代生活的实质是个体性生活,个体作为社会主体是现代自由的拥有者,相应地,现代自由就是以实现和维护个体权利诉求为实际内容。
据此,有人直言,古代社会不存在任何自由,然而,这无疑等于否认自由是人类恒久追求的价值。[②]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35页。
) [⑧] 郭萍:《自由儒学导论——面向自由问题本身的儒家哲学建构》,《孔子研究》2018年第1期。《左传·襄公十年》载:晋侯有问,以福阳子归,献于武宫,谓之夷俘。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康有为以个体自由为大同社会理想的基础,认为: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乱行也,求人身之自由。有鉴于传统历史分期理论的局限性,[11]笔者参考了黄玉顺教授的观点,即将中国历史发展分为:王权列国时代(夏商西周)→ 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春秋战国)→ 皇权帝国时代(自秦至清)→ 第二次社会大转型(近现当代)→ 民权国族时代。然而,这不仅在相关分析中陷入二元主体的矛盾冲突性,而且根本掩盖了社会主体的历史演变性。
例如,汉儒董仲舒不仅提出以三纲五常为原则的制度建构来维护家族自由,而且还以意志之天为根本之道作为家族自由合理性的最终来源,强调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据此说明屈民而伸君(《春秋繁露·玉杯》)保障皇族自由才符合天道。进入 郭萍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自由观念 自由儒学 古代自由 现代自由 。
……自由问题实质上就是主体性问题。[23]这里任何没有个体权利的考虑,尽管有个人的情感诉求,但还是会自觉克己复礼,因为为宗族无条件舍弃个人是理所应当的。
虽然至今我们尚未完成现代转型,但是现代性的生活方式已经在中国扎根,社会主体也由传统家族转变为现代个体。子道顺而不拂,臣行让而不争,子用私道者,家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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